上饶市阳光采购综合评标评审专家管理办法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26-01-07 17:04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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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饶市阳光采购综合评标评审专家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上饶市出资监管企业阳光采购综合评标评审以下简称“评审”活动管理,规范阳光采购评审专家评审行为,保障阳光采购评审活动公平、公正,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上饶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出资监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及其各级权属企业, 进驻上饶市阳光采购服务平台(以下简称“服务平台”,使用非财政性国有资金进行的工程建设项目、物资和社会服务等采购活动(以下简称“阳光采购”评审专家抽取、使用、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评审专家实行统一标准、管用分离,随机抽取的原则。

第四条  本平台综合评标专家库的组建、管理考核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评审专家管理、考核

第五条  服务平台定期在上饶市阳光采购服务平台官网公开发布征集公告,公告内容主要包括相关申报条件、申报流程、资格审查和培训考核等

第六条  入选平台综合评标专家库的专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

(二)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

(三)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四)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标工作。

(五)自愿以独立身份参加服务平台评标评审活动,认同阳光采购服务平台的各项管理规定;

(六)能熟练使用计算机常用办公软件,适应电子评标需要。

  评标专家因身体、工作等原因暂时无法参加评标工作的,可以在专家管理系统中申请暂停评标。

  平台建立评标专家年度考核制度,对入库专家进行考核。评标专家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予以解聘。聘期届满,考核合格后可以连续聘用。  

  评标专家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动予以解聘:

(一)聘用期满,未提出续聘申请的;

(二)聘期内年龄达到65周岁的;

(三)上一年度考核被评为不合格的。

 评标专家对考核结果存在异议的,可在考核结果公布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专家管理系统向平台提出异议。平台自受理异议起10个工作日内核实并予以答复。

 

第三章  评审专家抽取与使用管理

第十 阳光采购评审专家抽取,是指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实施阳光采购活动中,因组建阳光采购评审委员会的需要,向评审专家库申请使用评审专家发生的行为。

第十 阳光采购评审专家从上饶市阳光采购服务平台专家库确定的综合评审专家库中抽取。

第十  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采购项目通过随机方式难以确定合适评审专家的,经市国资委同意,采购人可以自行选定相应专业领域的评审专家,并确保该专家选自本单位以外。

第十 在抽取评标专家前,招标人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按照有关要求,填写《平台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抽取登记表》,送平台,落实抽取时间等事宜。在抽取评标专家时,相关监督部门派员(或委托)现场监督。

第十  评标专家享有下列权利:

(一)接受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聘请,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

(二)依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独立评审,提出评审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个人的干预;

(三)接受参加评标活动的劳务报酬;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 评标专家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有法定回避情形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二)遵守评标工作纪律,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其他好处,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三)客观公正地进行评标;

(四)协助、配合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  评审专家与参加阳光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存在下列利害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参加阳光采购活动前三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或 者担任过供应商的董事、监事,或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二)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三)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阳光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评审专家发现本人与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 应当主动提出回避。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发现评审专家与参加阳光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应当要求其回避。          

第十  出现评审专家缺席、回避等情形导致评审现场专家数量不符合规定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及时补抽评审专家,或者经企业采购管理领导小组同意自行选定补足评审专家。无法及时补足评审专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立即停止评审工作,妥善保存采购文件,依法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进行评审。

第十  评审专家应当严格遵守评审工作纪律,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程序、方法和标准进行独立评审。

(一)评审专家发现采购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或 者采购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审工作无法进行时,应当停止评审并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书面说明情况。

(二)评审专家应当配合答复供应商的询问、质疑和投诉等 事项,不得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和在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商业秘密。

(三)评审专家发现供应商具有行贿、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串通等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向采购人及有关部门报告。

(四)评审专家在评审过程中受到非法干预的,应当及时向采购人及有关部门报告。

二十  评审专家应当在评审报告上签字,对自己的评审 意见承担法律责任。对需要共同认定的事项存在争议的,按照少数 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结论。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应当在评审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否则视为同意评审报告。

第二十  评审专家名单在评审结果公告前应当保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有关工作人员不得泄露评审专家的个人情况。

 

第四章  监督管理及违规处理

第二十 评审专家有下列情形的,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并将相关不良记录信息及时向阳光采购平台反馈,禁止其1-3年内参加阳光采购活动,禁止信息在服务平台公告:

(一)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程序、方法和标准进行独立评审

(二)泄露评审文件、情况;

(三)与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未回避;

(四)收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五)提供虚假申请材料;

(六)拒不履行配合答复供应商询问、质疑、投诉等法定义务

(七)以评审专家身份从事有损阳光采购公信力的活动;

(八)评审结论两次被要求复议,且被证实评审工作存在明显错误的;

(九)因评审专家失职或对评审专家的有效投诉而造成重新评审的;

(十)未履行请假手续3次以上不参加评审的,或一年中迟到3次及以上的。

(十一)未按照阳光采购评审专家劳务费标准收取专家费,对评审费提出不合理要求的,超标准索要劳务报酬、差旅费或额外索取其他报酬的。

发生上述(一)至(九)项行为的评审专家,其评审意见无效;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 责任。发生本款第(一)(二)条情形的,由市国资委给予警告;

发生本款第(四)条情形,构成犯罪的,还须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  评审专家违反有关法律、规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平台处理取消其评审专家资格,引起纠纷诉讼的,按照相关法规追究其责任:

(一)随意填报评审专业,不懂该专业的;

(二)委托他人代替评审的;

(三)收受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其他好处,在评 审活动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泄露秘密或者出现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

(四)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审有关的其他情况的,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对有关监督管理部门的调查取证工作不予协助配合的;

(六)有其他违反评审纪律行为且情节严重的或其他不适合于继续从事评审工作的情况。

第二十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发现评审专家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服务平台报告。

  服务平台工作人员在评审专家管理工作中存在滥 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专家日常评价标准

 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每项扣2分:

(一)已确认参加评标评审活动,后因故于评标评审活动开始时间前2小时(含)以内请假不参加评标评审活动的;

(二)进入评标区,拒绝出示有效凭证确认身份的;

(三)不在规定的专家等候区域等候的;

(四)未经允许随意进出评标室,经提醒后改正的。

 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每项扣4分:

(一)门禁闸机系统记录为迟到的;

)评标评审过程中做与评标评审工作无关事情的。

 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每项扣6分:

(一)门禁闸机系统记录为缺席的;

)未经允许随意进出评标室,经提醒后拒不改正的;

)不听从评标评审现场管理人员劝阻,评标评审过程中私下讨论的;

)在评标评审时向他人探询投标意图的;

)评标评审时不按规定说明扣分或加分理由的;

)无正当理由不参加采购人依法组织的重新评审的。

 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每项扣8分:

(一)已确认参加评标评审活动,但未请假也未参加评标评审活动的;

(二)评标评审时干扰他人正常评标评审,严重影响评标评审正常秩序的;

(三)评标评审过程中违反评标评审纪律,发表不利于客观公正评标评审的言论或意见的;

(四)故意拖延评标评审时间,经提醒后拒不改正的;

(五)因醉酒等原因无法胜任评标评审工作的;

(六)经辅导培训,仍不能熟练使用电子评标系统评标评审的;

(七)因个人基本信息未及时变更,对评标评审委员会组建工作造成实质性影响的。

三十 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每项扣10分:

(一)非因法定情形随意否决投标的;

(二)对依法应当否决的事项不提出否决意见的;

(三)应当发现而未发现投标文件重大偏差,影响评标评审结果的;

)未按规定存放或者私自携带、使用通讯工具及相关电子设备,经提醒后改正的;

)应发现而未发现围标串标、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或发现后未如实书面报告的;

)提交评标评审意见或打分表后,无正当理由更改个人意见或打分的;

)评标评审意见异常,且不能说明正当理由的;

)评标评审结果经重新评审认定有过错的;

)不认真履行义务,在评标评审过程中有明显不合理或不正当行为的;

)评标评审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标评审程序正常进行的;

(十)经采购人认定,不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标评审标准和方法评标评审的;

(十)拒绝在评标评审报告上签字,且没有书面提出意见及理由的。

第三十 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每项扣15分:

(一)不如实填报回避信息,或明知应当回避而不主动申请回避的;

(二)委托他人或受托代替他人参加评标评审活动的;

(三)评标评审过程中拒不听从现场管理人员劝阻或以暴力、胁迫、辱骂或其他手段扰乱正常评标评审工作秩序的;

(四)不配合做好评标评审保密工作,私自将与评标评审有关资料和数据带出评标室的;

(五)以不在评标评审报告签字等行为作为要挟,违规要求增加专家劳务报酬或者提出其他不合理要求的;

(六)暗示或者诱导供应商作出澄清、说明或者接受供应商主动作出的澄清、说明,且严重影响评标评审结果的;

(七)评标评审结果被重新评审,且个人评标评审意见被证实存在明显错误2次(含)以上的;

未按规定存放或者私自携带、使用通讯工具及相关电子设备,经发现并证实的

)确认参加评标评审活动后,通过电话、短信、电子邮件、QQ、微信等方式泄露其身份或拟评审项目信息的;

)考试测评未通过的;

(十)评标评审中途擅自离开评标区,严重影响评标评审活动的;

(十)严重不服从现场管理,影响评标评审活动的;

(十)其他存在严重影响评标评审活动和评标评审结果公平、公正情形的。

 

  专家综合评价管理

第三十 对专家的综合评价管理按照日常评价标准进行,采用一标一评量化扣分制方式,一个自然年度为一个扣分周期,一个扣分周期内所扣分数,在下一扣分周期开始时自动清零。

三十 评标评审活动结束后,业主对专家履职情况进行评价事后发现存在应当扣分而未扣分情形的,应当进行补扣。专家扣分达到或累计达到相应标准时,系统自动予以暂停相应期限或取消专家资格。

 专家日常评价扣分达到以下标准时,暂停相应期限的专家资格:

(一)一次性或累计扣分达6分的,暂停专家资格3个月;

(二)一次性或累计扣分达8分的,暂停或累加暂停专家资格6个月;

(三)一次性或累计扣分达10分的,暂停或累加暂停专家资格9个月;

(四)一次性或累计扣分达15分的,暂停或累加暂停专家资格12个月。

 专家综合评价结合日常评价情况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基础分为100分,采用一人一年一评合格制方式,于每年1月份对上一年度专家评标评审情况进行综合评价,一个自然年度为一个评价周期。

 专家年度评价得分符合以下情形的,系统自动予以相应综合评价结果:

(一)日常评价95分,综合评价为合格;

(二)85日常评价<95分,综合评价为基本合格;

(三)日常评价<85分,综合评价为不合格。

 专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系统将自动取消专家资格:

(一)综合评价为不合格;

(二)连续2年综合评价为基本合格;

(三)以虚假材料骗取专家资格;

(四)私下接触供应商;

(五)在评标评审结果确定前,泄露评标评审委员会成员名单、评标评审文件、评标评审情况等有关项目信息;

(六)询问采购人代表倾向性意见;

(七)泄露在评标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

(八)索取收受供应商、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其他好处;

(九)拒绝或者阻挠上饶市阳光采购平台管理及有关部门调查,或在接受调查过程中不如实陈述或提供虚假材料;

(十)在采购、评标评审以及其他与采购有关的活动中,有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

(十一)司法生效判决书认定构成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

(十二)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或列入严重失信名单;

(十三)被其他采购中心、交易中心及相关平台取消专家资格;

(十四)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适宜担任评标评审工作的情形。

三十八 专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暂停或终止专家资格:

(一)因业务能力及信誉等原因,不再适宜继续参加评标评审活动;

(二)因年龄、健康状况等原因,不能胜任评标评审工作;

(三)因工作变动等原因,不再适宜担任评标评审工作;

(四)经本人申请不再担任专家;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  参加评审活动的采购人代表、采购人依法自行选定的评审专家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四十  国家对评审专家抽取、选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十一  本办法由上饶市阳光采购服务平台负责解释。

第四十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