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饶市阳光采购服务平台质疑处理办法
上饶市阳光采购服务平台质疑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阳光采购质疑行为,保护参加阳光采购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按照《关于加强市出资监管企业阳光采购管理的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阳光采购质疑的提出和答复。
第三条 阳光采购供应商(以下简称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坚持依法依规、诚实信用原则。
第四条 阳光采购质疑答复处理应当坚持依法依规、权责对等、公平公正、简便高效原则。
第五条 采购人负责供应商质疑答复。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的,采购代理机构在委托授权范围内作出答复。
第六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载明接收质疑函的方式、联系部门、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等信息。
第七条 供应商可以委托代理人进行质疑。其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具体权限、期限和相关事项。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
代理人提出质疑,应当提交供应商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第八条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阳光采购活动的,其投诉应当由组成联合体的所有供应商共同提出。
第二章 质疑处理
第九条 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采购文件可以要求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
第十条 提出质疑的供应商(以下简称质疑供应商)应当是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潜在供应商已依法获取其可质疑的采购文件的,可以对该文件提出质疑。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应当在获取采购文件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
第十一条 质疑应当提交质疑书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质疑书应当包括且不仅限于下列内容:
(一)质疑人和被质疑人的姓名或者名称、通讯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二)质疑项目的名称、编号;
(三)质疑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
(四)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质疑请求;
(五)事实依据;
(六)法律依据;
(七)提起质疑的日期。
质疑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质疑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
第十二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拒收质疑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发出的质疑函,应当在收到质疑函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
第十三条 供应商对评审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组织原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或者竞争性磋商小组协助答复质疑。
第十四条 质疑答复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质疑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收到质疑函的日期、质疑项目名称及编号;
(三)质疑事项、质疑答复的具体内容、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四)告知质疑供应商依法投诉的权利;
(五)质疑答复人名称;
(六)答复质疑的日期。
质疑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第十五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认为供应商质疑不成立,或者成立但未对中标、成交结果构成影响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认为供应商质疑成立且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按照下列情况处理:
(一)对采购文件提出的质疑,依法通过澄清或者修改可以继续开展采购活动的,澄清或者修改采购文件后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否则应当修改采购文件后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二)对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的质疑,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的,应当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否则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质疑答复导致中标、成交结果改变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将有关情况书面报告平台。
第十六条 供应商提出质疑后,如需撤销质疑,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
第十七条 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采购服务平台申请协调解决。经协商或者调解未能解决的,质疑供应商可向采购人上级监管单位投诉或向相关执法部门反应,当事人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服务平台报告市国资委,经国资委有关部门审定后,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一)拒收质疑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发出的质疑函;
(二)对质疑不予答复或者答复与事实明显不符,并不能 作出合理说明;
(三) 拒绝配合服务平台处理质疑事宜。
第十九条 质疑人有下列行为之一 的,属于虚假、恶意质疑,由服务平台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禁止其一至三年内参加阳光采购活动:
(一)捏造事实,提供虚假证明材料;
(二) 12 个月内三次以上质疑查无实据;
(三)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证据来源的合法性存在明显疑问,投诉人无法证明其取得方式合法的,视为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
第二十条 服务平台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质疑处理职责中违反本办法规定及存在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规定的期间开始之日,不计算在期间内。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期间不包括在途时间,质疑和质疑文书在期满前交邮的,不算过期。
本办法规定的“以上”“以下”均含本数。
第二十二条 对在质疑答复和质疑处理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依法不予公开的信息,服务平台、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等相关知情人应当保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上饶市阳光采购服务平台(简称“阳光采购平台”)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