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饶市阳光采购服务平台阳光采购业务规则
上饶市阳光采购服务平台
阳光采购业务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上饶市阳光采购服务平台(以下简称“服务平台”)开展的阳光采购业务,保护采购业务参与主体的合法利益,维护正常的阳光采购业务秩序,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74号令)、《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等办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通过上饶市阳光采购服务平台(以下简称“服务平台”)开展的代采、委采、自采等采购活动。法律法规对采购活动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依法必须招标的采购项目通过阳光采购服务平台进行采购的,除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有明确规定的外,应当遵守本规则规定的采购流程。
本规则未明确的,可参照政府采购的相关规定。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代采”是指采购人委托服务平台代理组织完成的采购。
本规则所称“委采”是指采购人委托其他代理机构通过服务平台组织完成的采购。
本规则所称“自采”是指采购人通过服务平台自主操作完成的采购。
本规则所称“企业”是指市属国有独资、国有控股、国有实际控制企业或公司及其各级全资、控股子企业。
本规则所称“投标文件”是指供应商应采购文件要求编制的响应性文件,一般由商务文件、技术文件、报价文件和其他部分组成。
本规则所称“评标委员会”是指由采购人代表及其他专家共同组成的,负责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并提出评审意见的临时性权威机构。
本规则所称“评标”是指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按照采购文件要求进行评审并提出评审意见的过程。
本规则所称“中标人”是指由采购人确定的中标或成交供应商。
第二章 采购方式与适用条件
第四条 服务平台支持的采购方式及其适用情形:
(一)公开招标(含报价承诺法),是指采购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潜在投标人投标。
(二)邀请招标,是指采购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潜在投标人投标。
(三)竞争性谈判,是指竞争性谈判小组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事宜进行谈判的采购方式。
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事先确定采购项目的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不能事先计算出采购价格总额等情形的,可以优先选择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竞争性谈判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谈判一般不超过三轮。最终根据谈判结果推荐中标候选人。
(四)竞争性磋商,是指竞争性磋商小组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事宜进行磋商的采购方式。
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市场竞争不充分的采购项目;购买服务项目可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
竞争性磋商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投标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按照得分高低推荐中标候选人。
(五)单一来源采购,是指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可以采用 单一来源方式采购。单一来源采购实施过程可参照竞争性谈判程序进行。
(六)询价(一次报价、多轮报价、网络竞价),是指采购人组建询比价小组向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发出采购询比价通知书或发布询比价公告、竞价公告,供应商依照询比价文件要求报价,采购人按询比价文件既定程序最终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询比价方式优先适用于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采购项目。
第三章 采购流程
第五条 代采项目按照以下流程进行:
(一)采购人与服务平台签订《采购委托代理协议》;
(二)采购人通过阳光采购系统组建项目,服务平台编制采购公告和采购文件并经采购人确认后发布;服务平台组建评标委员会或竞争性磋商小组、竞争性谈判小组、询比价小组;
(三)供应商网上注册登记、自行踏勘现场、制作投标文件、提供投标担保;
(四)服务平台组织答疑澄清、组织开标评标;
(五)供应商参与开标、评标活动;
(六)服务平台发布中标候选人公示及结果公告、采购人依据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公示定标;
(七)服务平台发布中标通知书,组织签订合同;
(八)服务平台、采购人对评标专家、投标供应商进行评价;
第六条 委采项目按照以下流程进行:
(一)采购人、服务平台、采购代理机构签订《采购委托代理协议》;
(二)采购人通过服务平台组建项目;采购代理机构编制采购公告和采购文件并经采购人确认后在服务平台发布;采购代理机构组建评标委员会或竞争性磋商小组、竞争性谈判小组、询比价小组;
(三)供应商网上注册登记、自行踏勘现场、制作投标文件、提供投标担保;
(四)采购代理机构组织答疑澄清、组织开标评标;
(五)供应商参与开标、评标活动;
(六)采购代理机构发布中标候选人公示及结果公告、采购人依据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公示定标;
(七)采购代理机构发布中标通知书,组织签订合同;
(八)服务平台、采购人对代理机构、评标专家、投标供应商进行评价。
采购代理机构通过阳光采购平台开展业务,应当办理 CA。
第七条 自采项目按照以下流程进行:
(一)采购人与服务平台签订《采购服务协议》;
(二)采购人通过阳光采购系统组建项目,编制采购公告和采购文件在阳光采购平台发布,组建评标委员会或竞争性磋商小组、竞争性谈判小组、询比价小组;
(三)供应商网上注册登记、自行踏勘现场、制作投标文件、交纳投标担保;
(四)采购人组织答疑澄清、组织开标评标;
(五)供应商参与开标、评标活动;
(六)采购人发布中标候选人公示及结果公告,依据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公示定标;
(七)采购人发布中标通知书,组织签订合同;
(八)采购人对评标专家、投标供应商进行评价。
第八条 服务平台负责协调管理平台账号注册、CA 办理、信息发布、开评标场地、投标担保收退等相关工作。
第四章 发布采购公告
第九条 采购公告应在服务平台网站发布,采购公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采购条件(采购人、资金来源等);
(二)项目概况与采购范围(采购项目的名称、数量、标段、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
(三)供应商资格条件;
(四)资格审查方式;
(五)采购方式;
(六)采购文件获取(获取采购文件的时间、平台、方式);
(七)投标文件提交(提交的截止时间、地点、方式);
(八)开标时间和地点;
(九)发布公告的媒介;
(十)采购项目联系人信息(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等联系人信息)。
第十条 招标公告、邀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竞争性磋商公告、单一来源公示的公告期限应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竞争性谈判公告、询比价公告、报价承诺法招标公告等采购公告的公告期限应不少于三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 采购人应当确定供应商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
货物和服务项目实行招标方式采购的,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二十日。 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的,从磋商文件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10日。
采用竞争性谈判、询价采购方式的项目,从采购文件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 采购人对供应商资格条件不应有明显的指向性和排他性条款,应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客观与诚实信用的原则。
采购人、服务平台、采购代理机构等参与采购活动的当事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采购文件的供应商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其他相关情况。
第十三条 采购人对已发出的采购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修改的,应当将准备澄清或修改的内容以书面形式报服务平台审核,审核通过后及时在服务平台网站公告。澄清或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采购人应按不少于受影响的时间,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将该澄清或修改的内容作为采购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十四条 采购公告发布后,由于非采购人原因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可能对采购活动造成影响的,采购人应及时调整补充公告内容,将准备调整补充的内容以书面形式报服务平台审核,审核通过后及时在服务平台网站公告。按不少于受影响的时间,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将该调整补充公告内容作为采购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十五条 采购人可向服务平台提出中止或终止采购活动的申请,服务平台收到书面申请和有关材料后,应当中止或终止采购活动并进行公告,中止期间可根据采购人的申请恢复采购活动。
第五章 投标
第十六条 供应商通过服务平台注册登记信息,并对所提交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注册登记完成后即可下载采购文件,参与投标。服务平台对供应商的注册登记信息进行后审,供应商注册登记信息不符合要求且不改正的,由服务平台对供应商进行诚信评价,评价结果的应用按服务平台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供应商可以补充、修改或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采购人、采购组织方。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十八条 采取招标方式采购的项目,合格供应商少于3家的,不得开标。采购人应当采取对采购文件进行修改或者其他合理、充分措施后依照本规则重新招标。
以其他非招标方式采购的项目,供应商不足三家的,采购人及采购代理视项目具体情况可以选择继续开标、评标,或者改用其他采购方式从现有合格供应商确定中标人,采购文件应对供应商少于三家时的处理方法进行明确。
第十九条 供应商取得采购文件,即视为供应商已完全知晓采购文件及其他相关信息,对采购项目进行了全面了解。
第二十条 接受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应当按采购文件要求,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进行投标,且联合体成员不得再另行单独或再与其他单位组成联合体参与本次采购活动的投标。
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专业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除采购文件另有规定外,联合体各方都应当具备承担采购项目相应专业工作的能力和相应资格条件,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供应商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供应商确定资质等级。
第二十一条 采购文件应当明确供应商提供投标担保、中标人提供履约担保的要求和交纳的方式方法。供应商、中标人应按采购文件要求提供担保。
第二十二条 对供应商资格进行预审的,按采购公告及采购文件要求进行审核,供应商资格后审的,在评标环节进行审核。
第二十三条 供应商不得以可能影响合同履行的异常低价竞标。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投标无效:
(一)不同供应商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的;
(二)不同供应商使用同一个投标单位或者同一个自然人的 IP 地址、设备下载采购文件或者制作、上传投标文件的;
(三)不同供应商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四)不同供应商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
(五)不同供应商的投标文件重要内容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现规律性差异;
(六)不同供应商编制的投标文件存在两处以上错误一致的;
(七)不同供应商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八)不同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九)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
(十)被服务平台、有关部门、采购人列入黑名单的;
(十一)经评标委员会评定投标无效的其他情况。
第六章 开标、评标
第二十五条 开标、评标工作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主持。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投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之后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第二十六条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负责组建评标委员会。
货物服务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组成,成员人数应当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评审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采购项目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应当为7人以上单数:
(一)采购预算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
(二)技术复杂;
(三)社会影响较大。
评审专家对本单位的采购项目只能作为采购人代表参与评标。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参加由本机构代理的采购项目的评标。
竞争性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或者磋商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共3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评审专家人数不得少于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总数的2/3。采购人不得以评审专家身份参加本部门或本单位采购项目的评审。采购代理机构人员不得参加本机构代理的采购项目的评审。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或者服务采购项目,或者达到招标规模标准的政府采购工程,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应当由5人以上单数组成。
采购人根据需要可以组成工作组或者利用电子信息系统辅助评标委员会工作。辅助工作应当客观、准确,不得对投标文件做出任何更改或评价。
第二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推选评标组长,评标委员会成员均可担任评标组长。
第二十八条 接到评标通知并确认参加评标的专家应按通知要求持身份证明按时参加评标。
第二十九条 评标专家未能按时参加评标的,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确定补足评标专家。
第三十条 评标专家应当客观、公正、勤勉地履行职务,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评标委员会成员和参与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不得透露投标文件所涉及的商业秘密,不得透露除公开发布以外的与评标有关的其他信息。
第三十一条 评标专家应配合有关方面解答采购评标工作中的质疑、投诉、复议和诉讼等事项,评标专家发现供应商在采购活动中存在违规行为的,应及时向采购活动组织方报告。
第三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集体研究并分别独立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评标完成后,按采购文件要求出具书面评审报告;除采购文件明确要求排序的外,推荐中标候选人不标明排序。
第三十三条 按照“谁使用、谁承担”的原则,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向评标专家支付评标劳务报酬和异地评标差旅费,对项目复评活动,不重复发放评标劳务报酬。服务平台建立专家诚信评价体系,着力营造良好的诚信环境。
第七章 定标、中标与合同签订
第三十四条 采购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定标方法,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自主确定中标人。定标方法应当科学、规范、透明。
第三十五条 采购组织方自中标人确定之日起三日内通过服务平台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三日。无需评标或由评标委员会直接定标的项目,不需要公示中标候选人。
第三十六条 中标候选人公示结束之日起三日内公告中标结果,中标公告不得少于一日。
第三十七条 中标公告结束且无尚未处理的异议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供应商。
第三十八条 中标人放弃中标、不履行合同、不按照采购文件要求提供履约担保,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违规行为等不符合中标条件的,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采购人可以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重新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或者重新评标或重新招标。重新确定中标人的,应当进行公示、通知、公告。
第三十九条 采购人、成交供应商应当按采购公告及采购文件的要求及时签订书面合同,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第四十条 采购人应当自与中标人订立合同之日起五日内将合同扫描件上传至服务平台系统,鼓励采购人和中标人利用服务平台系统签订电子合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除外。涉密项目应在采购文件中表明项目涉及国家秘密或商业秘密。
第四十一条 中标候选人公告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退还未入围候选人供应商的保证金;中标结果公告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退 还剩余所有供应商的保证金;合同签订后五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 单位保证金。
第四十二条 由于不可归责于中标人的原因导致未能签订合同的,应在采购人作出处理结果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人的保证金。
采购项目流标的,应在确定流标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退还剩余所有供应商的保证金。
第四十三条 交纳履约保证金并且由服务平台代收的,服务平台根据采购人申请退还履约保证金。
第四十四条 中标人应自觉维护采购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环境,诚信参与采购活动,依法履行采购合同和采购活动中的各项 承诺,为采购人提供符合采购文件规定的标的。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法律法规对本规定适用的采购活动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六条 本规则规定按日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本规则所称“以上”、“以下”、“以内”、“届满”包括本数;所称的“不满”“超过”“以外”不包括本数。
第四十七条 本规则由服务平台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