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饶市阳光采购服务平台供应商管理办法
上饶市阳光采购服务平台供应商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供应商的监督管理,规范对供应商违约失信行为的惩诫标准和工作程序,预防商业贿赂行为,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平台将综合采购人、代理机构、评标评审专家等多方意见,定期或不定期对参与服务平台采购活动的供应商进行评估;并视供应商在采购活动中的不良表现,进行黑名单管理。
第三条 供应商划入黑名单的依据和标准:
(一)一切商业贿赂行为;
(二)参与采购活动时,相互串通投标、非法以他人名义投标或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行为;
(三)严重违反投标承诺或合同约定,提高价格、降低质量、拖延工期或供货时间的不诚信行为;
(四)在履行投标承诺或合同过程中,出现严重的所供货物质量问题或给采购人造成经济损失、安全事故以及不良社会影响的;
(五)在参与采购活动时,有恶意诽谤、诬告或陷害其他竞争对手的不良行为;
(六)有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采购合同规定的行为。
第四条 服务平台将定期公告供应商黑名单,进驻平台的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应经常浏览阳光采购动态中的供应商黑名单信息及时于确定中标候选人或中标人之前,排除被列入平台黑名单的供应商;平台工作人员与列入黑名单的供应商有任何经济来往或商业合作行为的,一经发现,从严处置;未造成损失的,给予相关人员通报批评及记过处分;造成轻微损失的,相关人员须按量赔偿,并给予罚款、降薪或降职处分;造成严重损失的,给予相关人员辞退处分,相关人员还须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同时给予部门负责人降薪降职处分。
第五条 平台将根据黑名单供应商的不同行为,界定惩戒标准及措施.(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限制六个月内不得参与服务平台采购活动:
1、拖延供货时间,给采购人工作造成影响,情节较轻的;
2、发生质量事故或售后服务质量差,给采购人工作造成
一定影响的。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限制六个月以上一年期内不得参与服务平台采购活动:
1、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或售后服务质量差,给采购人方工作造成较大影响或较大损失的;
2、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故意以虚构事实等方式进行投诉的;
3、拒不提交履约保证金的;
(三)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限制一年期以上两年期内不得参与服务平台采购活动:
1、发生串通投标、围标,干扰正常采购招投标秩序,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
2、不遵守商业信誉,出现单方面合同毁约行为,给采购人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
4、采取不正当手段,给采购人施压谋取中标的;
5、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采购人不接受其放弃理由的;
6、在签定合同时向采购人提出无理的附加条件或擅自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
7、弄虚作假,虚报资质业绩或以其他方式骗取中标的。
(四)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永久不得参与服务平台采购活动:
1、一切商业贿赂行为;
2、因供应商违反诚信交易承诺,造成有关单位及人员被司法机关认定为职务犯罪或被行政执法机关罚处的;
3、不遵守采购招标规则,在采购过程中有恶意诽谤、诬告、陷害等行为的;
4、未经采购人同意,将中标项目分包或转包给他人的;
5、与采购人有关人员私下建立不正当交易关系,或有其它有损采购人形象行为的。